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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车混装,可以按投毒量刑

发布日期:2024-07-11 17:03    点击次数:88

如果说,对卖过期葡萄酒个体户罚款5万元是典型的“小过重罚”,那么我希望,对“污染油”的处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

撰文丨魏英杰

在2024年7月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向“小过重罚”等行政执法现象开炮了。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图/网络

他举了一个典型案例:

一位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卖一瓶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官司打了好几场都解决不了,最后还得是最高检介入,这才纠正过来。

01

实际上,葡萄酒是有年份的,有些葡萄酒在保存良好情况下,年份越久越好。

我曾在一家法国酒庄看到,酒庄主人收藏有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年份的葡萄酒。仅仅是因为葡萄酒标签上的保质期过了,就罚款5万元,这有说服力吗?

但是,按照相关法规,别说葡萄酒了,连餐巾纸都要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所以,不能说相关部门的处罚没有依据。

至于为什么一罚就是5万元,其实也是“有法可依”。这就要追溯到三聚氰胺事件后,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规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对许多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都是5万元起步(见《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图/视频截图

类似“小过重罚”的事例,这几年发生过不少,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是“福州芹菜案”。说的是福州一个老伯顺手帮邻居转卖了70斤芹菜,赚了14元,结果被检查出这批蔬菜农残超标,被罚款5万元,因为逾期未缴纳罚款,又被追加罚款5万元,合计10万元。为此,当地市场监管局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些案例中,行政处罚的依据都是来自于《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当年,因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发生,舆论一致呼吁对食品安全“零容忍”,必须把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罚到破产倒闭。没想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出台了,执法部门也“零容忍”了,却出现卖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卖70斤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等现象,真是让人情何以堪。

这其中,涉及的是“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大家对类似案例感到不可思议,就在于相关违法行为的过错与惩罚严重不相当,违反社会常识和公众认知。

02

写到这里,不由得想起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罐车混装食用油风波。

罐车卸完煤制油后,未清洗直接装上大豆油,一款“煤豆调和油”就此进入公众视线。进入千家万户的食用油被化工产品污染,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隐患,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显然比卖一瓶过期的葡萄酒大多了。

那么,对于“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该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又该如何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达一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图/网络)

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辆满载大豆油的罐车,净重达30多吨,而涉事厂家汇福粮油集团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的每年能生产多少大豆油,根本不需要刨根问底。

而根据B站UP主“高剑犁”查阅行车轨迹,发现《新京报》报道中提及的从中储粮天津公司开出来的其中一辆满载污染食用油的罐车(冀E车牌,尾号76W),最终抵达陕西汉中勉县新力油脂厂区。

图/视频截图

很明显,这几十吨污染食用油,如果未及时加以制止的话,最终会流向当地周边民众的厨房,制作菜肴后被摆上餐桌。

而且,通过对该车半年来行车轨迹进行分析,该UP主还发现,这辆罐车不止一次为企业运输食用油,甚至还装过饲料。这也意味着,进入大众餐桌的,除了“煤豆调和油”,还有包括饲料在内的“混合油”。

按照《新京报》报道,出现煤制油与大豆油混装,是因为“卖油的厂家不怎么管,买油的公司不知情,让运输公司钻了空子”。那么,谁该负主要责任呢?

按照食品安全“零容忍”原则,执法人员是不是应当学习“一瓶过期葡萄酒罚款5万元”的“死磕”精神,罚他个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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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食品安全法》管的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而按照央视网评论的说法,“这就不是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形同投毒”。

图/网络

照此思路,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处置,或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此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还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触犯第一百四十三条,“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触犯第一百四十四条,“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即“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进行处罚,最高刑罚也是死刑。

至于什么是“后果特别严重”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司法解释的第十二条专门指出: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油罐车混装事件,只要彻查到底,并不缺乏严厉惩处的法律依据。现在,国务院食安办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表示“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从苏丹红、地沟油到三聚氰胺,在长达十数年与各种“科技与狠活”的较量中,国内已经建立了堪称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与法规体系。

上面罗列的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总有一款适合这些黑心企业与不法分子。

04

不过,也不能太天真了。

网友发现,食用油遭混装污染的报道甚至可以追溯至2005年,而到今天我们才惊觉,对这一不法行为的监管依然处于“真空”地带。

图/网络

从目前情况看,混装油波及的不只是一两家食用油生产销售企业,也不限于像中储粮这样的副部级央企,而更可能是一个行业现象。

如此丧尽天良的非法勾当,竟然在我们的眼皮底下发生,这究竟是怎么做到的?

某些手握“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这把屠龙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卖葡萄酒的74岁个体户,对帮邻居转卖几十斤蔬菜的老伯磨刀霍霍、穷追不舍,何以未能及时揪住、斩杀运售污染油的这头“怪兽”?

更让人愤怒的是,目前被曝光的企业,参与其中的人员竟然对其所作所为毫无愧意,至今为止,没有人站出来为此道歉。

如果说,对卖过期葡萄酒个体户罚款5万元是典型的“小过重罚”,那么我希望,对“污染油”的处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

“史上最严”,不在这时体现,更待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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